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下列文件:(1)《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其填写必须遵循一类商品一商标一份申请的原则,即一份申请书填报的商品或服务只能限定在我国《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一个类别之内。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为办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一份。 (2)商标图样5份;指定颜色的,并应当提交着色图样5份、黑白稿一份。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刷或者用照片代替,长或者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3)能够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用人物肖像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必须提供肖像权人的授权书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5)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应当提交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和使用管理规则。 (6)外国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须在申请书上填写初次申请国、初次申请日期及申请号,并须在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逾期不提交证明文件的,其优先权请求无效。 (8)商标申请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外文文件应当附送中文译本。 [法律依据]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3、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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