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是指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都有关于驰名商标的规定。作为这两个公约的成员国,保护驰名商标是我国应承担的国际义务。与此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市场上的驰名商标逐渐增多。由于驰名商标已经得到相关公众的肯定和认可,其使用能够给使用者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因此驰名商标受不正当竞争等行为侵犯的情况也远较普通商标为多,还出现了抢注他人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行为。所以,为维护我国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也应当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限于注册的驰名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受保护。目前,我国除了在《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了相关内容以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还制定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作出了专门规定。 [法律依据] 2003年6月1日起施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下同)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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