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商标法》第16条的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关于什么是地理标志,该条规定,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踊晶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地理标志是用来表示某种商品来源于某国、某地区或者某特定地点的标志,由于自然、人文条件各有不同,世界上不同的地区适于不同的自然作物生长,某些地区具有某种特定的历史、文化积累,甚至代代相传独有的工艺技术。同样的产品,来自于不同的地区,其品质或者含义就会有很大的差异。例如,在国内外享有盛誉的杭州“西湖龙井”,与其他地方出产的龙井茶在质量和信誉方面就有不同,甚至在杭州一个地区,出产于不同地点的龙井茶也会有所差别,对于一些对茶叶非常了解的消费者来说,不同的地点就代表了不同的质量等级。还有来自我国江西景德镇地区的瓷器,库尔勒地区的香梨,南丰地区的蜜橘,来自法国的葡萄酒,瑞士的手表等等。也就是说,地理标志除了具有识别商品来源地区的功能,还有向消费者表明该商品具有某种特定质量或者特殊性能的作用。 早在1958年,在里斯本召开的外交大会上,缔结了《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协定》,该协定第2条规定,本协定所保护的是:国家、地区或地点的地理名称,这种名称所标示的产品所具有的特点,完全或者主要由该地的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所决定。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同种商品经营者越来越多,消费者开始习惯通过某些代表特定含义的地理标志识别不同商品的提供者,地理标志对于商品的质量和信誉影响越来越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已经将地理标志列为知识产权之一,并作出了详细规范。该协议第22条第1款规定:“本协议所称的地理标志,系指下列标志:其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国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 由此可见,地理标志和商标一样,具有供消费者识别不同商品的功能。但是,地理标志和商标之间仍具有本质的差别。首先,地理标志只是指明商品的来源地,不能明确地指向某一个商品提供者。因此,地理标志不能归属于某一特定企业或者个人单独享有,而是属于某特定产地所有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或者个人共同享有。商标权是一种专用权,由商标注册人独占。其次,地理标志具有永久性,不受时间限制,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如不续展则失去效力。第三,地理标志木能转让,否则将会造成商品地域来源的混淆,任何企业和个人均无权转让地理标志。对于注册商标,注册人有权将其转让,获得利润。 我国法律没有对于地理标志作出专门的规范,但是在这次按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修改我国商标法的过程中,增加了将地理标志于商标中使用时,地理标志不能假冒使用的禁止性规定。首先,地理标志一般应是因该地区盛产某种产品而闻名于全省、全国甚至全世界,不是任何地区名称都可以称为地理标志。即使将某一地区名称加入商标中使用,也不能起到标示商品来源,吸引消费者注意的目的。其次,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其商标中如果包含商品的地理标志,则该商品必须来源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否则商标局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对于历史上一些商标注册人已经善意取得的此类注册,经长期使用已经获得消费者认可,商标法规定其继续有效。例如,天津电视机厂生产的“北京”牌电视机。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16条;《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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