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选择为哪些产品代言,这是个人的事。可一旦产品出现问题,就关乎公众利益,逃脱不了干系了。
眼下“三鹿”奶粉遭到炮轰,各种问题不断暴露,当初为之代言的明星也一个个被“揪”出来:邓婕、倪萍、薛佳凝等都在电视广告中“追捧”过三鹿。要说她们明知道三鹿奶粉会导致婴幼儿肾结石,还那么起劲地宣传,这也有些冤枉她们。
但产品暗藏隐患,受伤害的家庭如此之多,在荧屏上大肆推销“三鹿”奶粉的明星,这时候就不能置身度外。比如退出代言费,给孩子看病出一些力;向消费者道歉,缓冲大家愤怒的情绪等等。但遗憾的是,媒体电话联系几位为三鹿奶粉做广告的明星时,对方不是关机,就是经纪人“不便问答”。
真是咄咄怪事!明星拿广告费的时候就笑盈盈,好话特别多,代言的产品被声讨就得了“健忘症”,没有任何回应,这断不是一个明星该有的做派,也容易给自身形象留下污点。依我看,明星之所以态度暧昧,是因为法律在这方面存在空白点。
因此,《广告法》必须要增加相关条文,明确名人做虚假广告所负的法律责任,绝不能任由某些明星瞎忽悠!
三鹿事件发展至今,相关责任人已陆续受到法律制裁,而当初极力吹捧“三鹿”的明星却安然无恙,这是怎么都说不过去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