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布《汽车贸易政策(征求意见稿)》
★从明年开始,所有的乘用车销售和服务都将实行品牌化管理 记者 殷 歌 摄
10月26日,商务部正式公布《汽车贸易政策(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11月15日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征求意见稿》有可能很快正式颁布实施,并对汽车、二手车、汽车配件流通等进行规范。
《征求意见稿》出台的背景是,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促进汽车流通业健康发展,规范汽车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及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商务部在广泛调研及多次听取汽车生产企业、汽车经销商等各方面意见基础上,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这个政策(《征求意见稿》)。
乘用车明年实施品牌销售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要求,国内外汽车生产企业凡在境内销售自产汽车产品的,应当尽快建立完善的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体系。自2005年起,乘用车应当实行品牌销售和服务;自2006年起,所有汽车应当实行品牌销售和服务。并且,汽车供应商应当制定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规划。要求汽车品牌销售和与其配套的配件供应、售后服务网点相距不得超过150公里。据业内人士介绍,实行品牌销售可能与即将实行的汽车三包政策有关。
关于汽车对外贸易行为,《征求意见稿》也给予了规范。自2005年1月1日起,国家实施进口汽车自动许可管理,所有进口口岸保税区不得存放以进入国内市场为目的的汽车。国家禁止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口旧汽车及其总成、配件和右置方向盘汽车(用于开发出口产品的右置方向盘样车除外)。进口汽车必须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贴有认证标志,并附有中文说明书。
政策同时要求,汽车供应商要对经销商提供指导和技术支持,不得要求经销商接受不平等的合作条件,以及强定其经销数量、进行搭售,不应随意解除与经销商的合作关系。
逐步放开二手车经营
对目前汽车品牌经销商经营二手车的趋势,政策也作了明确的表述。《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表示,国家鼓励二手车流通。建立竞争机制,拓展流通渠道,逐步放开二手车经营,鼓励有条件的汽车品牌经销商等经营主体经营二手车,以及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开展连锁经营。
同时,政策也要求加快二手车市场的培育和建设。积极创造条件,简化二手车交易、转移登记手续,提高异地车辆合法性与安全性的查询效率,降低交易、转移登记成本,统一规范交易发票;强化二手车质量管理,推动二手车经销商提供优质售后服务。《征求意见稿》同时提出,二手车交易市场不得直接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
另外,《征求意见稿》提出,我国将实行二手车自愿评估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对交易车辆进行评估。
鼓励配件流通企业整合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表示,国家鼓励汽车配件流通采取特许、连锁经营的方式向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方向发展,支持企业进行整合,实现结构升级,提高规模效应及服务水平。
政策规定,汽车及配件供应商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认可和取消认可的特许汽车配件经销商名单。汽车配件经销商应当明示所销售的汽车配件及其它汽车用品的名称、生产厂家、价格等信息,并分别对原厂配件、经汽车生产企业认可的配件、报废汽车回用件及翻新件予以注明。
另外,政策也对汽车报废与报废汽车回收也作了规范。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将在商务部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商务部将在其网站上,公布相关的信息和内容。本报记者 龚 平 余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