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我国商标法关于撤销注册不当商标中“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商标法规定了商标注册不当的两种情形,其中包括“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1)商标注册人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的进行注册的;(2)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如:抢注他人使用的驰名商标的行为;(3)以虚假的地理标志注册的;(4)未经授权,代理人以其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5)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力进行注册的;如:商标注册侵犯他人肖像权、姓名权的;(6)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本案中,甲服装厂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的姓名作为商标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而甲厂为了获得商标注册伪造他人授权书的不正当行为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属于商标注册不当的情形。因此,商标局依据法律的规定,作出了撤销该商标注册的决定。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4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