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许,这是一个令人目刺耳痛的标题:“听觉强奸”。但这决不是危言耸听,而是在当今品牌为王的时代,传播这把双刃剑事实上带给企业与消费者的双层的痛。
强奸二字,在辞海里如是描述:强奸,即违反他人意愿对其的强行性行为。那么,听觉强奸,自然也就不难理解了,即,违反听众意愿的强行听觉传播行为。两者虽属完全不同的社会属性和表现形态,但相同之处却都是以满足自我为意识前提,以侵犯他人权益为行为结果的。而略有不同的是,前者是损人利己为初始过程表现形态,而后者则可能是损人而不利己的结果。
这里所提到的“听觉强奸”,是特指在品牌营销中利用大众视听媒介传播行为的企业而非个体的人。如果说强奸对于个体强奸者是再明确不过的知法犯法行为的话,而企业在品牌传播中的“强奸”行为,可能就带有明显的“法盲”性质了。虽然,现今中没有对传播中“听觉强奸”行为的明确法律条款而可能令企业窃喜和“逍遥法外”,但这却恰恰是企业在无法可依状态下的最大悲哀。因为,如果说个体强奸者以其铛啷入狱作为最大惩罚的有期徒刑的话,而企业从作为经济体存在的性质和意义上来讲,可能就是以丧失其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品牌生命和一世英名为代价的无期徒刑了。因此,也就牵涉出一个当今品牌建设与传播中的深刻主题:品牌传播是一把双刃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