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媒体报道,一些商标权人为追求广告效应,将驰名商标作为“金字招牌”,超越权利保护的范围,滥用权利。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今天表示,这些现象和问题的存在,一定程度上使近两年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驰名商标的数量增长较快,给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增加了一些压力和难度。
据统计,自2001年以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涉及商标的民事纠纷案件7000余件,通过案件审理依法认定了200余件驰名商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各地法院基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要,依法坚持被动认定、个案认定的原则,保护了中外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00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建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的通知》,目的是为了及时掌握和研究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情况和问题。“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备案,不是驰名商标的集中认定或者审批制度。”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特别强调。
这位负责人透露,自通知下发以来,已有17个高级法院将已经生效的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的一、二审法律文书连同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情况报送最高法院备案。最高法院正在对报送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研究。
为进一步研究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出现的新问题,细化和统一司法标准,准确适用法律,最高法院今年已经将驰名商标司法保护作为调研课题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并将在条件成熟时制定和完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适用标准。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探析
滨州中院民三庭 张秀峰
驰名商标,顾名思义,即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驰名商标的认定主要有司法程序认定和行政程序认定两种。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是指法院在具体商标案件的审理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系争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进行认定的司法行为。
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我国加入WTO后,为了与国际接轨,履行入世承诺,200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做出认定”。 200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做出认定”。
至此,我国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赋予了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权,改变了原由国家商标局单一认定驰名商标的做法,实现了法院司法认定与商标主管机关行政认定相结合的双轨制。同时,为了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相适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3年4月17日及时修订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颁布了新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在新规定中删除了原只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才是认定驰名商标惟一机关的内容,并对驰名商标的概念、哪些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等等作了较详细的规定。目前,全省通过这种途径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已有4例,正在准备申请的还有十几例。由于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国内大多数运作品牌的企业,并不一定清楚“司法认定驰名商标”这一新途径,更不知道自己的商标要具备哪些条件才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有的已完全具备“驰名”条件,却由于商标持有人不了解“司法认定”程序,错过了许多使自己商标成为“驰名”商标的机会。有关专家认为,我省企业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应进行充分研究,因为一个商标是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对实现国际范围跨类别权益保护有重大意义。
按照法律规定,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比一般商标要大。认定为驰名商标,不仅可以打击跨类别的商标侵权行为,而且对使用驰名商标注册企业名称、互联网域名等特殊侵权行为也可追究责任。它甚至可以保护未在中国注册的国外驰名商标不受侵犯,同样,外国也保护未在其本国注册的中国驰名商标。
不过,工商部门实行的行政批量认定,涉及到总体名额限制以及各行业、地区的均衡问题;而且,一家企业从地区知名商标到省著名商标,再到中国驰名商标,即使申报一路顺风,至少得花两年时间。如此复杂的程序和长时间跨度,让很多企业望而却步。司法认定标志着我国开始与国际惯例接轨,驰名商标已从行政批量认定转变为行政或司法个案认定。事实上,从世界范围看,大多数国家的驰名商标是由法院通过诉讼认定的。《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的五大因素,包括商标的公众知晓度、商标持续使用的时间、宣传的程度和范围等等,这是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条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在全国范围内都具有权威性,且具有最终的认定权。
目前我国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实行被动认定和个案认定原则,即只有在当事人提出请求,且根据具体案情需要认定驰名商标时,才作出认定。个案原则即法院裁判文书所认定的驰名商标,仅对该案具有作用,不必然对其他案件发生影响。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是作为审理案件需要查明的事实来看待的,当事人关于认定驰名商标的请求,其性质是要求法院查明事实,不构成单独的诉讼请求。因此,当事人应当按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要求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