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食品添加剂标准的修订和使用监管
三聚氰胺是一个微毒的化工原料,不是食品添加剂,却被不法分子加入到乳制品中。对违法使用添加剂和添加非法物质的监控不到位,是导致“三鹿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为防止食品添加剂的不规范使用和滥用,保证食品的源头安全,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审稿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目录范围、使用以及添加剂的标签等都做了相应规定。其中还特别增加两条规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标准进行修改,对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技术上确有必要的,才能列入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范围。
——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有关人士认为,食品添加剂的监管是此次食品安全法草案修改的一个重要方面。按照新的规定,即使是无害的物质,目录中没有列出,也不允许添加到食物中。
完善食品召回制度 强调政府在召回中的责任
三鹿集团从今年3月份开始就陆续接到了一些患泌尿系统结石病的消费者投诉,集团也开展了一些调查,但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态扩大,直到9月份三鹿集团才召回部分市场产品、封存还没有出库的产品。
根据食品安全法草案二审稿的规定,食品召回是企业的自主行为,企业发现自己的食品有问题就应当主动召回。销售的经营者发现问题,就应当立即通知生产者召回。
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就此提出,实行食品召回制度,不仅要靠企业自觉,还要强调政府的责任,在企业不主动召回的情况下,政府要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食品。
为此,草案三审稿在规定企业主动召回问题产品并进行处理的基础上,增加了企业要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的规定。
草案同时还强调了政府在召回中的责任。草案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法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草案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一章中也对召回制度做了相关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据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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