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鹿奶粉引发的三聚氰胺事件,可以说随着质检总局局长引咎辞职和石家庄市委书记的被免职,进入了一个问责的高峰。在我看来,这次奶粉事件的事后处理,鲜明地体现了法治国家的法律所应该具有的两个职能——严惩(压制性制裁)和赔偿(恢复性制裁)。
法律就像是一道保护我们不受魔鬼侵犯的栅栏。请想象你也是受到栅栏保护的那些人,当有异端引来邪恶的时候,你会怎么样。第一反应,大概也是要求惩罚那些破坏栅栏的人,这里涉及法律的第一个基本作用——压制性制裁。这种制裁是建立在痛苦之上,或者至少要给犯人带来一定的损失。刑法即为其中的典型,目的在于通过惩罚犯罪,震慑其他的群体成员,使得将来不会出现类似的越轨行为。
这些年,我们在食品安全上出现的问题其实不算少。原因很简单,试图逾越栅栏的魔鬼并没有遭到震慑,以往的制裁并没有让他们觉得代价有多大,在风险和收益之间衡量,让他们觉得逾越还是值得一试的。
可以说,三鹿奶粉事件的发生,跟这样的心态是紧密关联的。话已至此,不需拐弯抹角,法律的压制性制裁必须得到真正的体现,震慑的基本功能必须得到实施,只有这样,群体才能避免被更多邪恶侵害。尤其是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事件,罚他们倾家荡产,罚他们牢狱之灾。目前,三鹿集团原董事长和总经理等已经被刑事拘留。重量级的政府官员被免职或是引咎辞职——我们可以相信,这一次的压制性制裁,是足以在很长时间内震慑魔鬼的。
除了震慑之外还有一个方面不容忽视,那就是那些受害人。这点涉及法律的第二个基本作用——恢复性制裁。伤害已经造成,恢复原态是不可能的。那么,能做的就是尽量恢复,避免伤害进一步加深。因此,补偿受害人就成了最现实的解决之道。民法、商法等就为此而立。
从以往的经验看,要做到这点并不是很简单的事情。事态往往会变成某些肇事者破产,到了“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的境况。对于受害人来说,肇事者的命真的没什么用,他们更需要的是经济上的补偿,使得自身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去降低伤害。前年发生的“齐二药事件”就是一个教训。由于药厂瞬即倒闭,许多受害者索赔无门。
所以就这次奶粉事件来看,从全国患儿免费诊治的大政策下发起,“恢复性制裁”就一直贯穿于整个事件的处理中。从法理上看,造成后果的企业无疑应该是恢复性制裁的主要承担者。我们看到,无论是企业出于自愿(如蒙牛等大品牌),还是国家的强制性措施,至少受害者无须面对一个“自己受害还要自己掏钱”的窘局。
这是一个不幸的事件,但这个事件的事后处理很完美地体现了法律的两个基本功能:严惩肇事者和补偿受害者,堪称一个样本,值得欣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