亡羊补牢,为时未晚。
11日,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声明,经自检发现部分批次三鹿婴幼儿奶粉受三聚氰胺污染,该公司决定立即对今年8月6日以前生产的三鹿婴幼儿奶粉全部召回。这也成为我国“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实施以来的第一案。
仔细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不难发现,此前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从《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到《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整个食品生产、销售的链条给予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而这其中,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作为加强生产加工后续监管的一种有效措施,能否得到严格执行对避免“三鹿奶粉事件”悲剧的重演极为重要。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规定:“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这是我国在法律、法规层面上首次提出实行食品召回制度。
去年8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实施了《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下称《规定》)。《规定》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管理体制;食品安全信息管理;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食品召回实施,包括主动召回、责令召回和召回结果评估与监督以及召回食品后处理,以及法律责任等。其中,“三鹿奶粉事件”理应属于《规定》中的一级召回,即已经或可能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规定》同时明确,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当在1日内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自召回实施之日起,一级召回每3日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令人遗憾的是,9月12日三鹿董事长田文华在新华社记者的追问下承认:“我们在这次事件发生之前,已在内部检测出了相关的问题,我们也就检测结果跟有关部门进行过汇报。”但是,在内部检测之后,我们并没有看到三鹿立即公开召回。究其原因,恐怕与当前激烈的市场竞争不无关系。
因为食品安全问题和其他产品质量问题有本质的区别,一旦通过公开方式召回,无异于自杀。基于这种判断,如果一个食品企业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可能更多地会选择私下“搞定”的方式。由此观之,若要认真执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则须有赖于各级管理部门的责令召回。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在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上,也更多地依靠管理部门的定期检查、信息发布为主,辅以企业的高违规成本进行威慑。
但换个角度看,尽管召回受污染奶粉对三鹿来说是亡羊补牢,为时已晚,但对整个食品行业今后的健康发展来说,吸取三鹿奶粉事件的教训,严格遵守包括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在内的各项食品安全监管规定,也是为时不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