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日本 资生堂 雅姿 化妆品 品牌
诉状焦点 被告3年建全国销售网
“SHIDOAS”标志与原告的“SHISEIDO”商标相似,而“资生堂雅姿”标志的前三个汉字,与原告的“资生堂”商标完全相同。
因在企业字号和产品包装上使用了与“资生堂”、“SHISEIDO”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标志及商标,日本株式会社资生堂将上海晶典化妆品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及其设立人李伟、马燕告上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关损失480万元。
昨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资生堂告夫妻侵权
原告株式会社资生堂在诉状中称,该会社是“SHISEIDO”、“资生堂”两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其生产、销售的“SHISEIDO”、“资生堂”品牌的化妆品在世界各地享有盛誉,在中国也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被告李伟、马燕(均为化名)为夫妻关系,两人先后设立了晶典公司、润美公司和小娴公司,从事生产、销售“SHIDOAS/资生堂雅姿”产品的行为。
资生堂称,五被告未经许可,在生产、销售化妆品、产品包装、广告宣传、网站等商业活动中,广泛使用“SHIDOAS”、“资生堂雅姿”文字标志。其中,“SHIDOAS”标志与原告的“SHISEIDO”商标相似,而“资生堂雅姿”标志的前三个汉字,与原告的“资生堂”商标完全相同。
此外,马燕在香港设立资生堂雅姿(法国)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并在生产销售的化妆品上大量使用“资生堂雅姿(法国)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等字样。
被告3年建全国销售网
资生堂认为,五被告的上述行为不仅构成商标侵权,还构成不正当竞争,“在短短3年内,五被告已经建立起覆盖全国的销售网,大肆销售侵权产品,盈利巨大,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据此,株式会社资生堂提出了480万元的巨额赔偿。
昨天的法庭上,五被告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存在侵权,并表示资生堂提出的480万元的索赔款项没有计算依据。
五被告表示,其成立的“资生堂雅姿(法国)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在名称中有“法国”字样,而“株式会社资生堂”是日本企业而非法国,因此二者之间并不会产生混淆。
法庭经审理后,宣布择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