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奥委会是一个非政府性、非盈利性和永久性的国际体育组织。它是领导奥林匹克运动和决定有关奥林匹克运动问题的最高权力机关, 成立于1894年6月23日, 共有49个体育组织和12个国家的79名代表参加在巴黎举行的成立大会。目前国际奥委会下设道德委员会、协调委员会、药物委员会等11个委员会。奥林匹克的会旗为白色,中间印有五个相互套连的圆环,即我们所说的奥林匹克环。五个环的颜色自左至右依次排列为蓝、黄、黑、绿、红(也可用单色绘制)。五个环的含义象征五大洲的团结,全世界的运动员以公正、坦率的比赛和友好的精神,在奥运会上相见。出版物:《奥林匹克月刊》、《奥林匹克通讯》。
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 (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
简称:国际奥委会(IOC)
国际奥委会是一个国际性的、非政府的、非赢利的组织。它于1981年9月17日得到瑞士联邦议会的承认,确认其为无限期存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国际机构。
国际奥委会是奥林匹克运动的最高权力机构。国际奥委会按照《奥林匹克宪章》领导奥林匹克运动,其具体任务是:负责体育运动和运动竞赛的协调、组织和发展;与官方的或民间的主管组织和当局合作,努力使体育运动为人类服务;保证奥运会正常举行。反对危害奥林匹克运动的任何歧视支持,促进体育道德的发扬;努力在运动中普遍贯彻公平竞赛的精神,清除暴力行为,领导开展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斗争;采取旨在防止危及运动员健康的措施;反对将体育运动和运动员滥用于任何政治的和商业的目的,努力使奥运会在确保环境的条件下举行,支持其他致力于奥林匹克教育的机构。
国际奥委会享有对奥运会的全部权利,包括对奥运会的组织、开发、广播电视和复制的权利;有关奥林匹克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和奥林匹克会歌的一切权利也完全属于国际奥委会。国际奥委会有权撤销对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承认, 从奥运会比赛项目中撤销运动大项、分项或小项,有权取消对国家奥委会的承认,甚至有权取消奥运会组委会承办奥运会的权利。不仅如此,它还具有对一切参与奥运会的违章人员,从运动员、裁判员到代表团官员、管理人员进行处分的权力。当然,国际奥委会需要依据《奥林匹克宪章》来行使自己的权力。
国际奥委会于1894年6月23日成立时的名称是奥林匹克运动会国际委员会,当时的主要任务是保证奥运会的正常进行,这体现在国际奥委会给自己确定的3项任务中:①确保奥运会的定期举行;②使奥运会保持崇高的目标③引导竞技运动向正确的方向发展。1897年一家法文报纸首次称之为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1901年正式改用现名。
国际奥委会作为一个非政府的民间组织,需要自筹经费以维持生存。长期以来国际奥委会资金拮据,20世纪60年代后期曾一度出现赤字。70年代开始随着电视转播收入的增长,情况开始好转,1975年取消了每年300瑞士法郎的会员费。80年代中期后,由于奥林匹克商业开发各种措施的实施,国际奥委会在经济上获得了独立。经济上的独立使得国际奥委会的人员构成发生相应变化。国际奥委会曾经是由社会上层人士组成,是贵族气息极为浓厚的组织, 因为参加奥林匹克活动必须自己负担全部费用。现在具有雄厚经济基础的国际奥委会可以对其成员提供经济支持, 负担其参加会议的费用, 个人的经济状况不再是委员资格的制约因素,国际奥委会成员的结构开始趋向合理。国际奥委会的机构有国际奥委会全体委员会议、执行委员会、总部和专门委员会。
国际奥委会全会(IOC Session)
简称国际奥委会全会,是国际奥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奥林匹克运动中一切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均由全会掌握。它有权通过、修改和解释《奥林匹克宪章》,批准接纳国际奥委会的新委员;选举国际奥委会主席、副主席和执委会成员;挑选主办奥运会的城市,批准设置和撤消奥运会比赛项目中的运动大项;承认或撤消国家奥委会和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在奥林匹克大家庭的资格等。全会的决定是最终决定。全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特别全体会议由主席或应至少三分之一委员的书面要求即可召开。召开全会或特别会议的通知由主席至少提前一个月连同会议议程发给各位委员。全会可以授权给执行委员会。从1985年起,国际奥委会禁止在其全会及执委会会议上吸烟。从国际奥委会成立至2003年10月共召开过115次全会。
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IOC Executive Board)
简称国际奥委会执委会。处理国际奥委会日常事务的机构,由全会授权,行使国际奥委会的职责。执委会成员有国际奥委会全会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执委会主席任期8年,可以竞选连任一次,但是只有4年的任期。副主席和其他委员任期为4年。任期己满的执委除非竞选副主席或主席,不能竞选连任。
执委会的权力和职责是:维护《奥林匹克宪》,承担国际奥委会行政管理的最终责任,批准国际奥委会的内部组织、组织体制以及一切与其组织有关的内部规章,负责国际奥委会的财务管理,并准备年度报告;就有关规则或附则的修改建议向全会提出报告,向国际奥委会全会推荐国际奥委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制定国际奥委会全会的议程;根据执委会主席的提议,任免总干事和秘书长,并决定他们的提升、处分和薪俸;保管国际奥委会档案;以它认为最适当的形式(条例、规定、标准、准则、须知、指示)制定一切必要的规章,确保《奥林匹克宪章》的正确实施和奥运会的举办;执行全会赋予的其他一切职责。组委会会议经主席提议或执委会多数委员的要求,由主席召开。执委会每年开会4—5次。
国际奥委会执委会设立于1921年,最初由5人组成,当时的国际奥委会主席的顾拜旦本人不是执委会主席。首届执委会的主席是布洛奈(BaronGodefroy de Blonay)。1925年5月国际奥委会在布拉格召开的第24次全会决定国际奥委会主席即为执委会主席,于是同年接替顾拜旦担任国际奥委会主席的比利时人巴耶-拉图尔也成为执委会主席。执委会成员后来增至9人,尔后又由11人组成,现由15人组成,其中主席1人,副主席4人和委员10人,主席是比利时人罗格(Jacques Rogge 2001年当选), 副主席是俄罗斯人斯米尔诺夫(Vitaly Smirnov,2001年当选)、美国人埃斯顿(James L.Easton,2002年当选)、韩国人金云龙(Un Yong Kim,2003年当选)和瑞典人林德伯格(Gunilla Lindberg、女,2004年当选);执委是瑞士人奥斯瓦尔德(Denis Oswald)、墨西哥人雷纳(Mario Vazquez Rana)、辛奎塔(Ottavio Cinquanta)、 乌克兰人布勃卡(Sergey ubka)、希腊人尼克劳(Lambis V.Nikolaou)、黎巴嫩人霍里(Toni Khoury)、几内亚人迪亚罗(Alpha Ibrahim Diallo)、中国人于再清(Zaiqing Yu,2004年当选)和波多黎各人卡里翁(Richard L. Carrión)。
国际奥委会主席是国际奥委会的法人代表,主持国际奥委会的全部活动。有权建立常设的或在必要时建立临时的委员会和工作组,并确定其职权范围,指派其成员。一旦认为它们已经完成工作,可决定予以解散。该委员会或工作组未经主席事先同意,不能举行会议。主席是所有委员会和工作组的当然成员,而且在他出席其中任何会议时均应身居上座。国际奥委会成立之初,现代奥运会创始人顾拜且提出主席轮流制,即国际奥委会主席由奥运会举办国的委员担任,4年一轮换,以体现奥林匹克运动的国际性。由于首届现代奥运会于1896在希腊雅典举办,因此希腊人维凯拉斯担任第一任主席。雅典奥运会结束后,下一届奥运会将于1900年在法国巳黎举办,于是顾拜旦接任为第二任主席。第3届奥运会定于1904年在美国圣路易斯举办,因此巴黎奥运会后,顾拜旦准备将主席一职交给国际奥委会的美国委员、普林斯顿大学教授斯隆。但是斯隆认为,频繁更换领导人对新生不久的国际奥委会十分不利,坚持要顾拜且留任。历史证明斯隆的意见是正确的。顾拜旦在其长达29年的国际奥委会主席任期内,蝉精竭虑,对奥林匹克运动的生存、发展与创新作出一系列重大贡献。顾拜旦之后,先后担任国际奥委会主席的有比利时人巴耶-拉图尔(1925-1942)、瑞典人埃德斯特隆(1942-1952)、美国人布伦戴奇(1952-1972)、爱尔兰人基拉宁(1972-1980),西班牙人萨马兰奇(1980-2001)、现任主席是比利时人罗格(2001-) 。
国际奥委会委员(IOC Member)
国际奥委会从它认为合格的人士中挑选委员,作为国际奥委会在其国家的代表,而不是其国家在国际奥委会的代表。这就是国际奥委会独特的逆向代表制。
候选人由执委会向全会推荐,全会以多数票通过后即生效。委员须为其定居地或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地国家和地区的国民,而且该国和地区有被国际奥委会承认的国家和地区奥委会。须至少会说一种国际奥委会使用的语言。
一个国家当选的委员原则上不能多于一人。但是,国际奥委会可以从夏季奥运会和冬季奥运会的举办国选择第二名成员。此外,国际奥委会主席可不考虑国籍,只考虑他们所起的作用和独特的资格,而向全会提出不多于10名的委员候选人,这就使一个国家有可能拥有两名以上的委员。国际奥委会举行仪式接受新委员, 从1955年起新委员进入国际奥委会时要宣誓。委员除出席国际奥委会全会外,还有下列义务:在所在国和地区代表国际奥委会参与其被任命参与的国际奥委会各专业委员会的工,协助发展本国和地区的奥林匹克运动,在本国和地区落实国际奥委会的各种计划,包括奥林匹克团结基金计划,向国际奥委会主席报告本国和地区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情况和需求,每年至少一次向国际奥委会主席及时通报一切可能妨碍《奥林匹克宪章》在本国和地区执行或影响奥林匹克运动的事件,不管是发生在国家奥委会内部或外部,完成主席分配给他的其他任务,包括必要时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代表国际奥,委会。国际奥委会委员个人没有偿还国际奥委会债务的责任。国际奥委会委员不受来自政府、组织和其他合法实体及自然人的任何可能束缚或干扰其行动和投票时由的指令。
1966年前当选的委员是终生的,1999年11月底之前的当选的委员退休年龄是80岁,而之后当选的委员退休年龄是70岁。国际奥委会委员的人数逐渐增多,从1894年的5名增加到1914年的49名、1974年的78名、1992的95名(74国)、1998年9月的115名(84国),1999年6月因盐湖城贿选丑闻减至105名(78国)。之后,国际奥委会规定,为了更好地体现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国家奥委会以及运动员代表在国际奥委会中的地位和声音,允许一定数量的委员由来自这三方面的代表当选,这些委员只有当他们是担任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主席、国家奥委会主席和现任运动员时才有资格当选,一旦不再拥有这些职务和身份,也就从国际奥委会“退役”,与其年龄无关。到2004年10月国际奥委会一共有119名委员,其中14名是运动员委员。凡为国际奥委会服务满10年,并由于年龄、健康或其他为国际奥委会执委会接受的理由退休的委员应成为名誉委员。名誉委员可以代表国际奥委会继续他们的活动。除了不再拥有表决权外,地位保持不变,仍被邀参加奥运会、奥林匹克代表大会和国际奥委会全会。
如果国际奥委会主席要求,名誉委员可以提出自己的建议。名誉委员可以被授予奥林匹克勋章。国际奥委会成立后的87年中没有妇女委员。从1981年起开始接纳妇女委员,芬兰的海格曼和委内内拉的伊萨瓦-丰塞卡成为国际奥委会的首批女委员。现在国际奥委会126委员中有12名女性委员。自1922年王正廷担任国际奥委会委员以来,中国先后有孔祥熙、董守义、徐亨(中国台北)、何振梁、吴经国(中国台北)、吕圣荣(女)、霍震霆(中国香港)和于再清先后进入国际奥委会,何振梁现任国际奥委会文化委员会主任,曾任国际奥委会副主席和执委, 于再清在2004年8月当选为国际奥委会执委,成为国际奥委会历史上第二位中国执委。
国际奥委会总部 (IOC Headquarters)
负责处理奥林匹克运动日常事务的行政管理机构,设在瑞士的洛桑。在国际奥委会成立后的相当一段时间内,顾拜旦在巴黎的住所也就是国际奥委会的总部。1915年为越免战争对奥林匹克运动的干扰,顾拜旦将国际奥委会总部由巴黎迁往中立国瑞士的洛桑。从此洛桑与奥林匹克运动结下不解之缘。1919年的《奥林匹克章程》写道国际奥委会的总部设在洛桑(瑞士)。1982年国际奥委会宣布洛桑为奥林匹克之城,1993年l2月5日国际奥委会又宣布,洛桑为奥林匹克之部。1994年11月28日,洛桑市给国际奥委会颁发了荣誉奖。
自1925年顾拜旦卸任直到1980年,国际奥委会的历届主席都是在自己所在的国家对总部进行遥控。随着奥林匹克事务日益增多, 1980年新当选的国际奥委会主席萨马兰奇感到有必要对日常发生的事件进行持续的直接的指导, 于是他长期居住在洛桑总部,成为第一个将国际奥委会主席作为专职工作的主席。现任主席罗格也在洛桑办公。